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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7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本規定旨在促進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加快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有效保護企業利益不受侵犯,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及法網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這一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加強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保護中央企業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的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可以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中央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
第三條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中央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予以保護。
第四條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中央企業商業秘密,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管理。
第五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實行依法規范、企業負責、預防為主、突出重點、方便工作、保障安全的政策。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保護中央企業商業秘密,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七條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保護商業秘密的工作機構,負責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實上級保密機構和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和決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事項。
作為企業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公室,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教育培訓、保密檢查、保密技術保護和泄密調查。
第八條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保密人員,負責保護和管理商業秘密。
第九條中央企業科技、法律、知識產權等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護和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確定商業秘密
第十條中央企業依法確定其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重組上市、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生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標事項等業務信息;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技術技巧等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因國家秘密范圍的調整,中央企業的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的商業秘密及其保密級別、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由生產該事項的業務部門領導批準,保密辦備案。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保密級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和普通商業秘密,保密級別標注為核心商業秘密和普通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自行設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如果可以預見期限,則應以年、月、日計算,如果不能預見期限,則應設定為長期或公告前。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保密級別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秘密載體上明確標明。標志由所有權(單位規范或標識等)、保密級別和保密期組成。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了解商業秘密的范圍。知識范圍應限于具體崗位和人員,并根據保密程度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商業秘密在保密期限內需要變更保密級別、保密期限、知識范圍或者解密的,由業務部門起草,經主管領導批準,保密辦公室備案。如果保密期限屆滿或已公開,請自行解密。
第十八條商業秘密的保密級別和保密期限變更后,應當在原標記位置附近制作新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原標志。如果在保密期內被解密,則應以可以清楚識別的方式標記解密字樣。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保密條款。
在中央企業與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期限、違約責任。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保密程度與核心保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條款應當包含在協議中。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因工作需要向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商業秘密信息的,應當以適當的方式明確保密義務。所提供的機密信息由業務部門制定,經主管領導批準,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咨詢、談判、技術評估、成果鑒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合資入股、外部審計、盡職調查、,中央企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與有關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密審查程序,規定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國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中央企業重點項目、重要談判、重大項目商業秘密的保護,建立保密工作的提前進入機制。與國家安全和利益有關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涉密崗位多、涉密等級高的部門(部門)和區域,應當確定為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部門(部門)或者涉密區域,加強預防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商業秘密載體的生產、接收、傳輸、使用、保存、銷毀等過程進行控制,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通信、辦公自動化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設施和設備的保密管理,確保商業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商業秘密保護納入風險管理,制定泄密應急預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如發現商業秘密載體被盜、丟失、失控,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及時查處泄密事件,并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主張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權利,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保證用于商業秘密保密教育、培訓、檢查、獎勵和保密設施、設備采購等工作的資金。
獎懲第五章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應當對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企業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認定中央企業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中央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或者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實施辦法或者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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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以上內容后,我們應該知道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法律網絡也給你帶來了更多的相關知識,比如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內容以及如何就商業秘密達成一致。我相信你仍然感興趣,所以讓我們繼續了解它。
二、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內容
1.確認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任何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商業秘密并合法控制商業秘密的人都是商業秘密的主體。該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主體組成。
商業秘密有侵權主體,即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大致包括:合同約定有共同保密義務的雙方;侵權行為的第三方;侵權單位內的工作人員。如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經營者?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涵蓋商業秘密的主體,即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不限于經營者。商業秘密的主體只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是遠遠不夠的。《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侵權主體的范圍解釋為:人是指自然人、公司、商業支持者、房地產、信托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政府、政府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或其他法律或商業實體。可以看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也是廣泛的侵權行為,我們應該解釋商業秘密的范圍。商業秘密是指商業經營者和商業經營者與商業經營者有強大關聯系的商業秘密
2.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主要集中在民事產權上
商業秘密具有財產的屬性。許多人一致認為,商業秘密是非常有價值的商業資產。一般來說,一個企業的持續商業成功應該取決于對商業秘密的充分保護。可口可樂的成功是通過秘密配方獲得商業成功的一個例子。中外成功企業千方百計保守商業秘密,這是因為他們喜歡它的特點,可以直接帶來商業價值和財產利益。侵犯商業秘密的直接后果是商業利益的損失。因此,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歸根結底是保護商業秘密所有人的財產權。
商業秘密擁有四項財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①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商業秘密所有人對其商業秘密的占有來自其研發
智力成就或商業秘密所有人允許或轉讓其使用。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它不占用空間,人們看不見也摸不著。客觀上,它不能被人實際占有和控制。這也是知識產權最基本的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商業秘密和有形財產占有之間的區別。有形財產只能被一個民事主體占有,雖然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實際上不能占有它,但他們可以實際控制它,并將其保密。一個商業秘密可以同時被多個民事主體占據。商業秘密的所有者不能排除其他人自行研究和開發商業秘密的結果。其他人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允許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獲得商業秘密。當然,多個主體的占有是相對的,如果有更多的人,每個人都有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沒有秘密,也沒有商業秘密的價值。商業秘密的使用不同于使用商業秘密。房屋所有人或出租或出售的權利,只能被多次使用。②商業秘密的收益權。利用商業秘密獲取利益是每個商業秘密權利持有人的目標。商業秘密的實用性給商業秘密所有者帶來了這種利益權利。如果商業秘密在使用后不能產生預期收入,商業秘密的保留價值也值得考慮。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權利人最大的損失,也是商業秘密權利人要求保護的主要內容。③處置商業秘密的權利。商業秘密所有人有權使用、轉讓、允許他人使用和決定是否使用其商業秘密。其他人無權干涉此類處置權的行使。商業秘密所有人通過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入權和處置權來實現民事財產權。
">三、如何約定商業秘密?
首先,有幾條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1996〕355號)第二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4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答復》(。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能直接從公共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實用性;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這些信息必須具有上述三個特征,才能稱為商業秘密。作為雇主,他們應該特別注意對他們認為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和材料采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例如,利用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保密的范圍、內容、崗位、人員和措施,即制定保密制度;以協議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密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發生爭議后依法保護我們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協議,可以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根據規定,可以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同意,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內為有商業秘密的員工提供規定,不得為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得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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