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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質押權和租賃權之間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早已租賃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會受到該質押權產生的影響。(詳細信息進一步了解中信銀行鹽田鹽田房產抵押貸款還款方式可查看更多)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出讓】抵押期間,抵押權人能夠出讓抵押財產。被告方另有約定的,根據其承諾。抵押財產轉讓,質押權影響不大。
抵押權人出讓抵押財產的,理應及時聯系質權人。質權人能證明抵押財產出讓很有可能危害質押權的,能夠要求抵押權人將出讓所獲得的合同款向質權人提早償還債務或是提存。轉讓合同款超出債權數額的那一部分歸抵押權人全部,不夠部分由借款人償還。
結果:將剛抵押物的房子出租不用質權人的允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可抵抗登記的質押權。而房子的質押需要經過備案才有用,所以將已抵押物的房子出租的也不會影響質押權的所有法律效力,也就沒有必要獲得質權人的允許,可是理應通告質權人并通知買受人。
抵押權人沒經質權人允許將質押物出租的,正常情況下質權人無法通過再行提出訴訟的形式要求解押人和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協議,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在程序執行中處理。執行法院有權利以判決方式立即作出處理。第三人根據租賃協議占據封查物,法院還可以在程序執行中消除其占據,但是不必須在判決上直接公布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而僅理應強調租賃協議不可以抵抗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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