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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這個問題出題很有可能就錯了,夫妻雙方離婚時,不會有一方把房子賣給另一方的現象,只存在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要求:"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書不了時,由人民法院依據資產實際情況,照料兒女和女性權利的標準裁定。“
那樣也要分這兩種情況,房屋是個人財產或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的:(一)一方的婚前房產。
假如是婚前房產,那樣法院在裁定或是協商時,會確立這一點,在裁決書或是民事調解書上也有表明,在離婚之后,去銀行辦理房貸面簽,要證實交易雙方婚姻情況,一看,全是離異,離婚協議上會有兩個人的名字,金融機構多半會覺得這是假離婚買房,為了獲得購房。
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在離婚協議上就會有切分清單,歸哪一方全部。
一樣,到金融機構辦理房貸,金融機構一看,哦,200萬的房子離婚協議上有判給女方,女性賠償給男性100萬,如今男性又想要交三成首付60萬余元借款140萬余元把房子買回去,這瞎折騰個啥勁呢?情感在這里騙取銀行借款啊。瞎折騰完再再婚?
總而言之,我認為大部分銀行將覺得這買賣不合情理而拒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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