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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前言

2022-08-24 ,委員們深度解讀抵押權。房產租賃后質押
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聽見“質押購房”“質押買車”這樣的說法;公司在銀行貸款,金融機構也基本上規定公司提供各種各樣貸款擔保。民法典里的擔保制度具備“交易市場的增稠劑,銷售市場信用的放大儀,金融改革的主心骨”的美稱,對推動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確保個人權益,都有著積極意義。民法里的擔保制度,先后在物權編和合同編中予以要求。了解抵押權,必須從“債的擔保制度”逐漸。
1.債的擔保制度分布于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中
民法做出這樣的分配,要以擔保的不同種類——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做為分類的標準。
“人的擔保”即融資擔保,是一種以第三人的個人信用來貸款擔保債的履行的合同類型。人的擔保的常見方式是保障,是由擔保人以自己融資擔保借款人履行義務的貸款擔保。換句話說,在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有權利要求確保人去執行,因而,確保是由確保對借款人債務的償還,來保障債務人權利的完成。民俗經常說的“我來做被保險人”,我覺得這個被保險人,便是擔保人。
“物的擔保”,則是一種以特定財產當作債務擔保的合同類型。在物的擔保中,提供擔保資產的人都可以是借款人,還可以是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當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有權利從貸款擔保資產其價值中優先受償。物的擔保以抵押權為典型性方式;比較常見的在簽訂合同時的“訂金貸款擔保”,乃是物的擔保特殊的方式。
2.抵押權是“物的擔保”的常見方式
抵押權要以立即操縱特殊的財產交換價值為具體內容,以保證債務完成為目的的而設置的物權法。民法典第386條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是產生被告方合同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況,依規具有就貸款擔保資產優先受償的權力,可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第二編第四分編為“抵押權”,對質押權、擔保物權、質押權三種最主要的抵押權規章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種抵押權這個概念,一圖看明白!
三種抵押權方式的差別,一圖可區別!
3.民法抵押權體制的轉變
可能大家留意到,在我國1995年施行的合同法,及其2007年施行的合同法,對抵押權規章制度均作出了有關規定。民法在現有基本中對抵押權規章制度作出了進一步的改動和優化。
民法對抵押權體制的健全,主要體現在九個層面:一是擴張可質押財產范疇,撤銷質押登記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二是統一了動產抵押登記的成立及獨特法律效力標準;三是要求先租后抵,需轉移占有才可以抵抗質押權;四是充分肯定非典型擔保合同效力;五是撤銷熱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六是統一以什么什么備案做為公示方式的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七是明文規定同一資產上質押權、擔保物權共存后的清償順序;八是新增加質押物合同款債權人的質押權優先受償的相關規定;九是容許抵押權人出讓抵押財產。
這種新的相關規定,很值得在學習上細細地感受,在民法執行過程中更應相對高度留意。
下一期《委員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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