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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2.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3.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5.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6.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7.擴展資料: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貸款人,且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貸款人牟利,且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貸款人貸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9.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貸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貸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10.理由如下: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于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11.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2.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1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貸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4.”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貸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貸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1.B企業是一家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平時資金有較大結余。2.兩企業經協商,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約定B企業向A企業提供1000萬元貸款,四川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四川利率的兩倍計算,四川利息一年一結,兩年后還清本金和四川利息。3.但由于市場的變化,A企業產品的銷售遇到較大困難,未能按時還本付息。4.如果B企業向法院起訴,其權利能得到法律保護嗎?5. 評析 此案是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6.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貸款方逾期不歸還貸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7.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8.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9.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10.B企業如果起訴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貸款方逾期不歸還貸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貸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四川利息,應當收繳,該四川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四川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貸款四川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四川利率計算。11.也就是說,B企業只能收回本金,四川利息則由人民法院收繳。12.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13.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明確規定“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2.”由此可見,企業是完全有權向個人借貸,貸款主體合法。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四川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四川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四川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性借貸四川利率不得高于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四川利率的4倍”。
1.可以相互貸款,借貸行為合法。2.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3.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4.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5.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6.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7.擴展資料:案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8.該《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9.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10.4萬件,同比增長19。11.89%,2023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12.6萬件,同比增長26。13.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14.“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15.”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16.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17.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有親屬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不簽訂書面貸款合同或僅僅由貸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18.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19.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20.《規定》指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1.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22.民間借貸糾紛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23.對此《規定》明確: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24.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四川利率36 部分的四川利息無效“四川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四川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四川利率無序化。25.”杜萬華表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四川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四川利率”。26.隨著我國四川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四川利率的四倍作為四川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27.《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四川利率和四川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四川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四川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貸款人支付借期內四川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四川利率未超過年四川利率24 ,出借人有權請求貸款人按照約定的四川利率支付四川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四川利率超過年四川利率36 ,則超過年四川利率36 部分的四川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貸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四川利率36 部分的四川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四川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貸款人可以提前償還貸款,并按照實際貸款期間計算四川利息。28.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等方式融資,風險大增《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貸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29.近年來,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30.“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31.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32.”杜萬華說。33.《規定》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貸款人,且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貸款人牟利,且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貸款人貸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34.網貸平臺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35.為此,《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36.“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37.《規定》具體列舉了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38.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39.杜萬華表示,“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于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1.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貸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2.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3.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臺后,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于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4.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5.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貸款合同。6.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7.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8.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9.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貸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1.12.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占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1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貸款人返還本金,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四川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四川利息予以收繳,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14.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后果,對貸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并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1.貸款公司是合法的,但其的貸款業務是否合規合法另當別論。2.貸款公司成立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3.貸款公司這種稱謂僅局限在我國境內,與國內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托公司這種可以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在定義和經營范圍都有所不同。4.2009年8月11日銀監會下發《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通知銀監發200976號,規范了我國貸款公司的行為。5.6.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7.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信貸額度較高,貸款方式靈活。8.2.按期限分一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9.二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10.三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11.3.按用途分一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于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12.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13.二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于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14.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15.4.政策法規根據《北京市四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京政辦發〔2009〕2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在試點階段,四川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限定在注冊所在區、縣行政區域內發放貸款。16.四川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在試點階段,每年向三農方面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17.四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四川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18.同一貸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四川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3 。
1.1、四川小額貸款公司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法律主體的不同。2.2、四川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國家批準的,不吸收存款,只提供四川小額貸款業務的法人單位;而民間借貸的貸款主體法律沒有限制,即貸款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四川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一、四川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四川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四川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4.四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5.四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6.《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1.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工作需要查驗居民身份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檢查或者扣押公居民的身份證件,否則,就是違法行為。2.其它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但應當予以保密。3.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1.這是違法的,涉嫌騙取貸款,后期如果還不上甚至構成貸款詐騙。
1.嚴格來說不能,但可以以往來款的名義行貸款之名,四川利息可以以資金占用費得名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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