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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購房合同,允許售賣該房產后,房主擅自把房地產當作質押物質押了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要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目地難以實現的,無法獲得房子的購房人能夠要求終止合同、返還已付購房的錢及利息、損失賠償,并且可以要求出賣人擔負不得超過預付購房的錢一倍的賠償: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告之購房人又將這個房產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這個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詳細信息進一步了解河北燕郊金融機構房產抵押貸款能申辦嗎可查看更多)依據該要求,買賣房屋合同簽署后,房屋出賣人們在買家不經意之間,私自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買家有權要求終止合同、退還早已交付購房款及利息,同時還可以規定賣家損失賠償,與此同時,買家還能夠規定出賣人擔負不得超過預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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